行纪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如下: 首先是请求报酬权,当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要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这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其次是介入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如果委托人没有相反意思,在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且行使介入权后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还有提存权,当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且超出规定期限仍不受领时,行纪人可行使提存权。比如行纪人按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委托物不能卖出、委托人撤回出卖,经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就可以提存委托物,这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中有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 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委托人利益少受损失。 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如果委托人指定了卖出或买入价格,行纪人需按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要是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入,需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同时,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 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时,要妥善保管。 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自己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验收权,委托人有权检验行纪结果,如果行纪人未按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结果并要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 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为委托人迟延接受导致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要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 相关概念: 行纪人: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 委托人: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的权利。 提存权:在特定条件下,行纪人将委托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权利。 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