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哪些异同?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方面: 首先,它们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和行纪人或者居间人基于彼此信任,一方帮另一方处理委托的事儿,最后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来承担。 其次,二者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双务就是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有偿意味着提供服务的一方能获得报酬;诺成是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要式就是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不同点方面: 一是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是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而居间的业务范围更广,除了法律禁止交易的,以及国家管理没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外,都能进行居间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业务范围。《民法典》对相关业务范围有相应规定。 二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标的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就是行纪合同的标的。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比如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办的事儿本身没法律意义。这是两者本质区别。 三是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根据《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最终权利义务归委托人,但委托人无权干涉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要是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不利后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有约定的除外。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是个中介。不过,《民法典》第962条规定,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要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介入”情况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就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不反对,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形成权,会让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买卖合同。而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