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算开庭审理吗?


调解并不等同于开庭审理。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场,法官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开庭审理是一个非常正式的法律程序,有严格的流程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且可以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而调解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包括立案前、开庭审理前和开庭审理过程中。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妥协,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和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从程序上来说,调解相对灵活,不像开庭审理那样有严格的流程。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双方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并且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协商。而开庭审理则是公开进行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更注重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 从结果上来说,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则会继续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调解和开庭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其特点和适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