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医院和我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争议。现在已经做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我不太满意。我想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是不是必须要经过两次鉴定才行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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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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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一定必须经过两次鉴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表明,一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可以启动整个鉴定程序的。 通常情况下,首次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进行两次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果都认可,那么该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不需要再进行第二次鉴定。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对首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时,才会进入第二次鉴定程序。而且,再次鉴定并不是对首次鉴定的重复,而是对原鉴定过程和结论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比如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目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可以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重要的依据。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必须经过两次鉴定,具体是否需要进行再次鉴定,要根据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的态度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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