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无效?
我爱人婚前就有精神病,但他和他家人一直没告诉我。婚后我才发现这个情况,现在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一方是精神病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不是无效的呢?我该怎么做来处理这个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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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精神病人婚姻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按照这个规定,如果精神病人所患的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那么其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其中并没有将婚前患有精神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对于精神病人的婚姻,如果患病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病这一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有权在知道实情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如今精神病人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如果精神病人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病情,对方仍愿意与之结婚,那么该婚姻是有效的;若隐瞒病情,另一方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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