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是否合法?
我去商场购物,看到一家店的促销活动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我就很疑惑,这不是商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嘛。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商家这样的声明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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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种表述通常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格式条款这个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所使用的规则、声明等往往就属于格式条款。在购物、消费场景中,商家制定好这些规则,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一般没有和商家协商修改这些条款内容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商家声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来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就属于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商家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种做法不具有合法性,消费者不必受这种不合理声明的约束。当遇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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