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把钱退给行贿人是否算自首?
我是个公职人员,之前收了别人送的一笔钱。现在我心里很不安,就把钱退给了行贿人。我想知道,我这样把钱退回去的行为,能不能算自首呢?我挺担心后续会不会因为之前收钱的事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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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把钱退给行贿人是否算自首,需要从自首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自首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自首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把自己犯罪的具体情况如实地讲出来。 仅受贿人把钱退给行贿人这一行为,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自首。把钱退还行贿人,有可能是出于内心的愧疚、害怕被发现等多种原因,但这并不等同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比如,受贿人可能只是单纯地想掩盖自己受贿的事实,避免东窗事发,而并非有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 不过,如果受贿人在把钱退给行贿人之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的全部经过和细节,那么就有可能符合自首的条件。例如,受贿人退还钱财后,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承认自己在某段时间、通过什么方式收受了谁的贿赂,金额是多少等,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此外,如果受贿人虽然没有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但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线索时,因其他事情被有关部门询问、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罪行,也可能以自首论。比如,受贿人因其他违纪问题被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情况,也符合自首的规定。 综上所述,受贿人把钱退给行贿人本身不算自首,但如果在此之后能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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