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探讨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并且是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生活,那么通常情况下,没还完的房贷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购房行为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的需求,属于家庭重大开支,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即便房贷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只要是在婚姻期间购买且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并且婚后也是由该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房贷,那么这种情况下,没还完的房贷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延续,房贷的偿还也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联。 当房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并继续偿还剩余的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房产的现有价值、已偿还的房贷金额以及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另一种方式是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产,可以将房产出售,用售房款偿还剩余的房贷,剩余的款项再由双方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出资情况以及房贷的偿还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