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属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不太清楚抵押到底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我在抵押合同里也没看出个所以然,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抵押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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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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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一般担保、连带担保以及抵押的概念。 一般担保,也称为一般保证,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且经过法律程序执行后还是无法还清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连带担保,即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并不等同于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抵押与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类型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人的担保,依靠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保障债权实现;而抵押是物的担保,依靠抵押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实现方式有着本质区别。一般保证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连带保证则是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抵押既不属于一般担保,也不属于连带担保,它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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