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借钱,现在实在还不上钱了,对方说要直接把房子拿走抵账。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不是允许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呢?我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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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抵押财产能否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首先,要理解“流押条款”这个概念。流押条款是指在设定抵押时,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简单来说,就是在签抵押合同的时候就说好,要是到期还不上钱,抵押物就直接归债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法律是禁止流押条款的。 为什么法律要禁止流押条款呢?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中,债务人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流押条款存在,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债务人的这种困境,迫使债务人签订不公平的合同,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来担保数额较小的债务,等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显然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那么,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拿走抵押物,而是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比如和抵押人商量把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用所得的钱来偿还债务。如果双方就抵押权实现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综上所述,虽然不允许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但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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