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在法律层面探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开除,需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细致剖析。首先来理解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指的是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过错,通常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这种解除方式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行为,是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而“开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它理解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劳动者,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在计划经济时代,“开除”是国有企业等单位常用的一种处理职工的方式。 从法律实质上来说,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传统意义上的“开除”有相似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与劳动者的过错相关,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开除”因为劳动者的严重过错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一致的。 不过,“开除”这个词更多地带有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色彩,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现代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专业术语。在当前的劳动法律环境下,“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表述更为规范和常用。 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开除”,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而且在后续找工作时,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劳动者的离职原因进行了解。如果是因为过失性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可能会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法律程序和性质上看,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