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要判断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累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接下来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情况。如果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当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仍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时,情况就需要具体分析了。
在一般累犯的认定中,核心是“刑罚执行完毕”。这里的刑罚主要指主刑。也就是说,如果主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满足其他累犯条件,就可能构成累犯。但要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附加刑的执行不影响主刑是否执行完毕的判断。
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的这二 年内又犯了诈骗罪,且该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甲的有期徒刑主刑已经执行完毕,若此次犯罪距离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未超过五年,同时不属于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情况,那么甲就可能构成累犯。
对于特殊累犯,也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前后罪都属于这几类犯罪,无论主刑执行完毕后经过多长时间,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都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前后罪的性质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按照《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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