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预交税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它和一般计税不同。一般计税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简易计税则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简易计税预交税款方面,不同的业务适用不同的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征收率通常为3% 。 对于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某些业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像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