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试用期三天不给钱合理吗?
我去打工,公司说试用期三天,结果干满三天后说我不合适,还不给这三天的工资。我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有报酬,但公司说试用期不给钱是行规。我想知道这种试用期三天不给钱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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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工时,试用期三天不给钱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劳动者同样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就好比您去商店买东西,您付出了钱,商店就得给您对应的商品。在工作中,您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强调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并没有区分是否处于试用期。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进一步保障了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如果遇到试用期三天不给钱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其支付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 总之,试用期三天不给钱是不合理且违法的行为。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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