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没有共同经营时风险负担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后来朋友基本没参与共同经营。现在店里出了些状况有了风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没有共同经营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来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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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关系中,合伙经营通常涉及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当出现合伙没有共同经营的情况时,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从根本上确立了合伙人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无论合伙人是否实际参与共同经营,一般情况下都要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比例来分担风险。 然而,如果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对于未参与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活动,但只要其合伙人身份是明确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风险形成没有过错,且其他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风险产生,那么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因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被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了解合伙事务的真实情况等,该合伙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伙合同的约定,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合伙中的风险负担需要综合考虑合伙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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