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属于对象犯?
我不太理解对象犯的概念,最近遇到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关的事儿,想知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不是对象犯,这两者之间有啥关系,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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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为对象犯,我们先来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通俗来讲,就是公司、企业等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方便,收了别人的好处,还帮别人办事,而且收的好处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这就构成了这个罪。 而对象犯,也叫对向犯,指的是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比如重婚罪,重婚的双方都构成重婚罪,且处罚一样;第二种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像行贿罪和受贿罪,行贿人和受贿人罪名不同,处罚也不一样;第三种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也就是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对象犯。虽然在该犯罪行为中,存在行贿和受贿两方主体,但法律主要关注和处罚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对于向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刑法》另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分别独立规定的犯罪,各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并非像典型对象犯那样基于双方行为直接对应成立一个犯罪类型。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身并不属于对象犯,但与之相关的行贿行为构成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之相互关联,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贿赂犯罪体系中的一部分,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秩序和单位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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