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内不给予转正是否合法?

我入职一家公司,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说我不符合转正条件,不给我转正。我觉得自己工作表现还可以,想知道公司在试用期内不给予转正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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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转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试用期内不给予转正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试用期的基本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对彼此的情况进行更深入的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转正的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不给予转正就是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证明”,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这些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了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并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发现劳动者未能达到这些要求。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给予劳动者转正,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不转正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有工会的话),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总之,试用期内不给予转正是否合法,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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