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经公证一定有效吗?
我立了一份遗嘱并且拿去做了公证,本来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但最近听说就算公证了也不一定有效,我心里就犯嘀咕了。我想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遗嘱经过公证了还会存在无效的情况吗?哪些情况会导致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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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嘱经公证是否一定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来说证明力较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即便遗嘱经过了公证,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遗嘱依然是无效的。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这份遗嘱经过了公证,也会因为遗嘱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或者是被伪造、篡改的,即使有公证书,也不能改变遗嘱无效的事实。举个例子,继承人以威胁的方式迫使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之后又进行了公证,这样的遗嘱显然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遗嘱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遗嘱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比如,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第三者,以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为目的,这种遗嘱就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遗嘱经公证并非一定有效。公证只是对遗嘱订立过程的一种证明,但不能保证遗嘱本身符合所有的法律规定。在判断遗嘱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是否表达真实意思、内容是否合法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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