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被执行人一直不还钱。我了解到他名下没什么财产,但他配偶有不少资产。我想知道在执行阶段能不能追加他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样我的钱或许能有着落,所以来问问具体法律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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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追加被执行人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把原本不是被执行人的人,因为特定的法律原因,让其也承担起被执行人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它确定了具体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最初的法律文书里,如果只确定了夫妻一方为债务人,那在执行阶段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是有严格条件的。 从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过,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可能追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有事后追认等情况,那么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如果无法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仅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关键在于判断债务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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