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我最近打官司,法院让交公告费。我不太清楚这公告费是不是也算在诉讼费用里面。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公告费到底属不属于诉讼费用呢?要是算的话,那之后费用承担啥的就和诉讼费用一起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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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费通常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规定中,公告费是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虽然该条没有明确列举公告费,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解中,公告费属于因诉讼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所以被归类到诉讼费用当中。 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一般遵循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如果在诉讼中产生了公告费,通常也是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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