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由谁承担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最近遇到个官司,法院说要进行公告送达,会产生公告费。我不太清楚这个公告费到底该由谁来出,也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公告费的承担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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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公告费是在诉讼等程序里,当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告知相关事项时产生的费用。比如,法院在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时,会选择在报纸、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告,这个过程产生的费用就是公告费。 从一般原则来讲,公告费通常遵循“谁申请,谁垫付”的规则。也就是说,申请进行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先拿出这笔钱来支付公告费。比如在民事诉讼里,原告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那么原告就要先垫付公告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告费由主张公告的当事人先行垫付。 而最终公告费的承担,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如果是原告胜诉,一般会判决由被告承担公告费,这是因为败诉方要承担因自身原因(如下落不明导致公告送达)给诉讼程序带来额外成本的责任。若原告败诉,那么公告费通常就由原告自行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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