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案是否需要公告,公告费用由原告还是被告支付?
我有个官司,现在法院快结案了。听说有的案子结案会有公告,也不知道我这个需不需要公告。而且要是有公告费用,也不清楚该我这个原告出,还是被告出,实在有点懵,想弄明白这事儿。
展开


在法律上,法院结案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是一种法律送达和告知的方式,通常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时才会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现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等情形,法院结案时一般是不需要公告的。只有涉及需要告知社会公众相关案件信息,比如企业破产案件终结需要公告以向社会公示等特殊情况,法院才会进行结案公告。 关于公告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遵循“谁申请,谁垫付”的原则。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公告送达,那么通常由该方当事人先垫付公告费用。例如,原告在起诉时,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此时原告需要先垫付公告费用。 在案件结案时,公告费用通常会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确定最终由谁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如果公告是必要的诉讼程序环节,最终公告费用大概率会按照上述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则,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