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中未被邀请的人提出异议是否合理?
我在一个项目里,发现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我没收到邀请。我觉得自己的公司各方面条件都挺符合要求的,就想提出异议,可又不确定这样做合不合理,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未被邀请的人提出异议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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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未被邀请的人提出异议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也就是说,邀请招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一种招标方式。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邀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被邀请的人完全没有权利。如果未被邀请的人认为招标人在邀请潜在投标人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比如存在歧视性条件、与特定投标人有利益关联等,那么他们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所以,未被邀请的人如果要提出异议,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如果仅仅因为自己没被邀请就提出异议,而没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这种异议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总之,未被邀请的人提出异议是否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在邀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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