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要约确实存在无效的说法。 首先,要约无效是指要约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无效。实质性变更指的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100台电脑,每台5000元的要约,乙回复称可以提供100台电脑,但每台价格要5500元,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甲最初发出的要约就无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其次,要约被拒绝时也会无效。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时,要约的效力就终止了。例如甲向乙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乙明确表示不想购买,那么甲的要约就无效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就是要约被拒绝。 再者,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同样无效。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有几种情形除外,像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等。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在乙还没作出承诺前,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无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另外,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也会无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作出承诺,要约就失去了效力。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那么甲的要约就无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综上所述,要约在多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