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是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这是一个在合同法领域经常探讨的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要约和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要和另一方达成某种交易,把自己的想法和条件告诉对方。例如,甲对乙说:“我有一批货物,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你,你考虑一下。”这就是甲向乙发出的一个要约。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做出了某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这个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像立遗嘱、抛弃所有权等,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比如,张三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不需要儿子的同意,遗嘱在张三符合法定条件立下时就成立(当然生效可能还需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要约虽然是由一方发出的,但它并不能仅依靠发出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就使合同成立。要约发出后,需要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才会成立。也就是说,要约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起始步骤,它的效力依赖于受要约人的回应。 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如果不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就不会成立。只有乙表示同意甲的要约内容,双方的合同关系才会建立。这和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所以,要约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种需要双方互动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准确理解要约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合同事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