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交一个附加要求是否可行?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提出来只交一个附加的要求,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是允许的,也不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所以想问问只交一个附加要求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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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所谓“只交一个附加要求”可以理解为在已有的合同、协议或者约定基础上,额外提出一项补充性的条件。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这个附加要求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合适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这个附加要求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其次,如果这个附加要求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那么就需要考虑对方是否同意。因为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想要变更合同内容,都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这个附加要求,那么就不能强行将其加入到合同中。 此外,附加要求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附加要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要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个要求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反公序良俗,比如要求进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同样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只交一个附加要求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实现的,但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来保障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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