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是否必须用一个庭审笔录?
我有个案子和另一个案子合并审理了,现在在整理庭审记录,我不太清楚这种合并审理的情况,是不是必须只能用一个庭审笔录呢?我担心用错了会影响后续的处理结果,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展开


在法律层面,合并审理并不一定必须使用一个庭审笔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并审理的概念。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关于庭审笔录,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过程的书面记录,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从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合并审理必须使用一个庭审笔录。在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虽然诉讼主体或诉讼标的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每个案件仍有其独立性。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不同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分开制作庭审笔录可能更有利于清晰记录各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反映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以及法庭的调查情况等。这样在后续的案件分析、裁判以及可能出现的上诉、再审等程序中,能够更方便地查阅和参考相关信息。相反,如果案件的关联性很强,事实和争议焦点较为统一,使用一个庭审笔录也是可行的,这样可以更集中地展现整个合并审理的全貌。 综上所述,合并审理是否使用一个庭审笔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根据实际需要来合理决定,以确保庭审记录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审理过程和案件事实。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