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以丧失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问题。我想知道留置权是不是一旦确定就一直存在。在实际情况里,会不会出现留置权丧失的情况呢?主要是想弄清楚在哪些具体的情形下,留置权会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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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可以丧失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因债权消灭而丧失留置权。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主债权得到清偿,比如债务人把欠债权人的钱全部还清了,那么留置权存在的基础就没了,留置权自然随之丧失。这就好比房子的地基没了,房子也就不存在了,留置权依赖于债权,债权消灭它就丧失 。 其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留置权会丧失。债的担保方式多样,像保证、抵押、质押等都能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当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靠的担保方式,并且债权人也接受了,此时再保留留置权就没必要了。例如甲把货物交给乙保管,到期甲没付保管费,乙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甲用自己的房产给乙做抵押,乙同意了,那乙对货物的留置权就丧失了。 最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也会导致留置权丧失。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保持占有。如果留置权人主动放弃占有,比如债权人把留置的物品还给了债务人,那留置权当然就消灭了,而且之后即便再重新占有,也不能恢复留置权;要是因为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在没恢复占有期间留置权消灭,但恢复占有后留置权又会重新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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