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无效?
我之前在危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现在危急情况已经解除了。我想知道之前立的这个口头遗嘱还算不算数,是不是就无效了呀?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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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口头遗嘱的概念。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但是对其有效条件和后续情况有严格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危急情况往往比较紧急,遗嘱人可能无法采用其他更规范的遗嘱形式,所以法律允许口头遗嘱的存在。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了更稳定和规范的立遗嘱条件,此时就应该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更能准确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形式。 例如,张三在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位无利害关系的朋友见证下立下了口头遗嘱。后来张三经过治疗病情好转,脱离了生命危险,此时他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所以,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既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严谨性的要求,也有助于减少遗嘱纠纷,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准确表达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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