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纠缠犯罪是否属于国内新型手法?
我遇到了有人有组织地对我进行纠缠,这种情况让我很苦恼,生活和工作都受到 了影响。我想知道这种有组织纠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它是不是属于国内新型的犯罪手法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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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纠缠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情况,但不能简单地说它一定就是国内新型犯罪手法。在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里,并没有“有组织纠缠罪”这样一个具体的罪名。不过,有组织地纠缠他人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如果这种纠缠行为达到了骚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若有组织纠缠行为是为了达到敲诈勒索钱财等目的,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判断有组织纠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 成何种犯罪,要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方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归为新型犯罪手法,它可能是现有犯罪形式在手段上的变化和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