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否属于有期徒刑之内?
我家里有人被判了有期徒刑,因为身体原因申请到了监外执行。我不太清楚,这个监外执行和正常在监狱里服刑的有期徒刑,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监外执行算不算是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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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与有期徒刑有着密切的关联。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也就是说,原本罪犯是应该在监狱等场所服有期徒刑的,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况,才允许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来看,监外执行是有期徒刑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本质上仍然属于有期徒刑的执行范畴。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处于服刑状态,其刑期是连续计算在有期徒刑的总刑期之内的。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执行了两年后因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暂予监外执行,那么这监外执行的时间也是算在这五年刑期里的。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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