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才开始缴纳社保合理吗?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前两个月不给我交社保,从第三个月开始才交。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才缴纳社保到底正不正常,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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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试用期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才开始缴纳社保通常是不合理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对于劳动者而言,社保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提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那一天。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开始在单位上班,单位就有义务在三十天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它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单位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才开始缴纳社保,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补缴试用期内未缴纳的社保。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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