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了我一笔违约金。我不太清楚这笔违约金在税务方面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属于价外费用呢?我担心在税务处理上弄错,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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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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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价外费用的概念。价外费用指的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过程中,除了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它本质上是销售业务的一种额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过,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条件,就是这些价外费用是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是因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而产生的,并且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那么这笔违约金就很可能属于价外费用。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甲公司需要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违约金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没有直接关联,那就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乙公司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向甲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租赁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范畴,所以这笔违约金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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