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包含在销售额内?
我跟客户签了合同,对方违约赔了我一笔违约金。我不太清楚这笔违约金在税务上算不算销售额。我担心计算错误会影响纳税申报,想问问在法律规定里,违约金到底在不在销售额的范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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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违约金是否包含在销售额内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这意味着,如果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而产生,并且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那么这笔违约金通常是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然而,如果违约金的产生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没有直接关联,比如仅仅是因为合同未履行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不需要计入销售额。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企业违约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企业因此收取了乙企业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就属于因销售货物产生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但如果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的是一份租赁合同,后来双方提前解除合同,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的违约金,就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关,不计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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