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是否存在伪证罪?


在探讨执行阶段是否存在伪证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伪证罪的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刑事诉讼’这个限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 而执行阶段通常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对判决内容进行强制执行的阶段。如果是民事执行阶段,这显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在这个阶段出现的虚假证明等行为一般不构成伪证罪。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执行阶段作伪证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在执行阶段,如果有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妨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以其他罪名来追究责任,比如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则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执行阶段不存在伪证罪,但作伪证的行为依然可能触犯其他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面对执行阶段出现的伪证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