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
我最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开发商让我先认筹。我不太清楚认筹这个事儿靠不靠谱,担心交了钱最后出问题,钱要不回来。所以想问问认筹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保障,会不会是开发商圈钱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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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筹是什么。认筹其实就是购房者在楼盘预售前,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认筹金,来获得购房资格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从法律层面分析,如果认筹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那么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认筹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认筹金的性质、退还条件等内容,那么这份协议就相当于一份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认筹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那么认筹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诱导购房者认筹,购房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对于认筹金的性质,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定金”,那么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协议中约定为“认筹金”且未明确为“定金”性质,一般在购房者不想购房时,开发商应当退还认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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