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是否应由执行机关批准?
我是一名管制犯,之前对政治权利方面不太了解。现在我想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等,但不确定需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想知道在法律上,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到底应不应该由执行机关批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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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对于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是否应由执行机关批准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如果管制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管制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不存在行使政治权利以及是否需要执行机关批准的问题。只有当管制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开始计算时,才涉及后续政治权利的恢复等情况。 若管制犯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法律未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政治权利是否要经执行机关批准,但由于管制本身就是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所以从整体管制执行的要求来看,管制犯在行使政治权利时,从确保监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应该告知执行机关并获得批准。这样也有利于执行机关全面掌握管制犯的活动情况,保障管制刑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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