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签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在探讨期房签预售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期房预售合同。期房预售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把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双方为此签订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要期房预售合同满足一定的条件,它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期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购房者要具有相应的购房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满足上述条件,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就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期房预售合同之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关的预售许可证明等资质文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同样,如果购房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也有权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