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做好准备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
我之前和别人有矛盾,感觉对方可能会对我不利,就提前做了一些防范准备。如果之后真遇到对方来攻击我,我用准备好的方式反击,这种事先有准备的情况算正当防卫吗?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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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事先做好准备能否成立正当防卫,需要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有他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比如殴打、抢劫等。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所谓的“防卫”就无从谈起。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侵害行为还未开始,就进行所谓的“防卫”,那可能构成事前防卫,是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例如,仅仅因为怀疑对方可能会在未来某时进行侵害,就提前主动攻击对方,这显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 再者,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实施防卫行为。 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和手段。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程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事先做好准备的情况,如果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使用事先准备的手段或工具进行反击,并且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比如,某人因居住环境治安较差,在家中安装了一些必要的防护装置,当遭遇不法入侵时,这些防护装置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果准备的手段或工具本身是违法的,或者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范程度,即使遇到不法侵害进行反击,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总之,判断事先做好准备能否成立正当防卫,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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