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社保局是否认可?
我在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时,社保局让提供能证明我曾用名的材料。我去做了曾用名公证,但是不确定社保局会不会认可这份公证书。我就担心提交上去又不被承认,白费功夫。想问问大家,曾用名公证社保局到底认不认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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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曾用名公证是否会被社保局认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曾用名公证的概念。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曾在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过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它能证明你曾经使用过某个名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曾用名公证书是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的。 而对于社保局而言,它在审核相关材料时,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曾用名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出具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社保局会认可曾用名公证书。因为公证书能够清晰地证明你曾经使用过的名字,有助于社保局准确核实你的身份信息,保障社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不过,不同地区的社保局可能在具体操作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的社保局可能除了曾用名公证书外,还会要求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比如户籍档案等,以进一步核实信息。所以,当你拿着曾用名公证书去办理社保业务时,最好提前咨询当地社保局的具体要求,避免因为准备不充分而耽误业务办理。总之,曾用名公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社保局认可的,但要以当地社保局的实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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