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加曾用名派出所会给开证明吗?
我之前用过一个名字,现在想在身份证上加曾用名,不知道派出所会不会给开相关证明。我不清楚具体的规定和流程,也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派出所才会给办理。有没有了解这方面情况的,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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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身份证添加曾用名时,首先要明确“开”的含义。这里通常可能指两方面,一是在身份证上加注曾用名,二是开具曾用名的相关证明。 先来说在身份证上加注曾用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当公民需要在身份证上加注曾用名,本质上属于户口登记内容的变更。如果公民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比如以前使用曾用名时的户口本、学籍档案、工作档案等能证明曾用名使用情况的文件,来证实该曾用名确实是本人曾经使用过的,那么派出所一般会根据这些材料,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之后重新办理身份证,新的身份证上就会显示曾用名信息。 再看开具曾用名证明。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其中就包括曾经登记过的姓名,证明在本辖区居住期间曾用名。所以,只要公民能够提供合理的需求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派出所会为其开具曾用名证明。 不过,不同地区的派出所可能在具体操作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可能对证明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有些可能在办理流程上稍有不同。所以,建议你在办理前先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这样能更顺利地完成身份证加曾用名或者开具曾用名证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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