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


在探讨产品侵权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让他们能更容易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就明确了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考虑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这里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比如,生产的汽车刹车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那么汽车生产者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不过,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对于销售者而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意味着,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生产者也有一些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综上所述,产品侵权中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并且生产者在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