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口供还有作用吗?
我之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之后在检察院做口供时,表述和之前有些出入。我担心之前签的具结书会不会让现在的口供没作用了,我想知道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口供到底还有没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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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口供依旧是有作用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的法律文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表明自己愿意承认罪行并且接受处罚的一种书面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会仅仅依据某一个证据来定案,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具有其重要性。 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其在检察院所做的口供也能够起到补充、修正或确认之前供述的作用。如果口供与具结书内容一致,能够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口供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者与具结书有出入,司法机关会对这些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是因为司法审判追求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 此外,口供还可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变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能够更加详细地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在量刑时也会被予以考虑。相反,如果口供前后矛盾、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所以,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口供依然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量刑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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