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依据民法典是否有效?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近有人送给他一笔钱作为礼物,这属于纯获利行为。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行为是不是有效的,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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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简单来说,就是这类人没办法像正常人一样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并没有区分纯获利行为和其他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纯获利,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可能无法理解纯获利行为背后的潜在风险和影响。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这样才能确保行为的有效性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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