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哪些司法解释?


在法律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通常出现在涉及财产犯罪以及一些经济纠纷的案件当中。简单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某人通过违法的手段,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将财物归自己控制和使用。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具体罪名中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诈骗罪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定义,但结合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终行为人取得财产造成被害人损失,这种行为就体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合同诈骗罪方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如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在集资诈骗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等。这些规定都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