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是否违反法律,应如何处理?


安置房买卖是否违反法律,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一般来说,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其性质就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样,这类安置房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买卖双方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且该安置房有合法产权,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安置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交易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没有产权证书,意味着房屋的物权归属不明确,在法律上不能进行合法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书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签订时没有产权证书,但如果之后能够取得产权证书,合同依然有效。 如果安置房买卖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若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卖方要返还购房款,买方要返还房屋。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对方损失,比如卖方故意隐瞒没有产权的事实,就要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安置房买卖合法,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卖方要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