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能否把休息期鉴定出来?
我之前工作时受了伤,现在准备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我想知道在这个鉴定过程中,能不能把我需要的休息期也鉴定出来呢?我很关心这一点,因为涉及到之后的工作安排和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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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它一般并不直接鉴定休息期。 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目的在于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而休息期,在法律上通常对应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以,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标准来确定,并非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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