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产权是否属于户主?
我家的安置房登记在户主名下,但家里人都有贡献。我不太清楚这安置房的产权是不是就完全属于户主了,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户主是不是拥有完全的产权支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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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关于安置房产权是否属于户主,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首先,安置房产权的归属认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如果安置房仅登记在户主一人名下,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来看,户主在形式上是该房屋的产权人。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安置房通常是基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获得的。在很多情况下,安置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户主一人,而是包括整个家庭的成员。拆迁安置补偿往往会考虑到家庭人口数量、居住面积等因素。这意味着,虽然房屋登记在户主名下,但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基于拆迁安置政策对该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权益。 比如,在一些拆迁项目中,会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相应的安置面积。这种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其对应的安置面积部分实际上是拥有权益的。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安置房产权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安置房产权不一定完全属于户主。在确定产权归属时,既要考虑不动产登记情况,也要结合拆迁安置政策、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安置房产权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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