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又还回去了是否属于盗窃既遂?
我之前一时糊涂偷了别人东西,但是事后很后悔,就把东西还回去了。现在我心里一直很不安,不知道我这种盗窃后又还回去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是盗窃既遂,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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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盗窃后又还回去是否属于盗窃既遂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盗窃既遂的定义。盗窃既遂,通俗来讲,就是盗窃行为人已经成功地控制了被盗财物,让财物脱离了原主人的实际掌控。这就好比你把别人的东西拿到手了,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这个东西,比如带走、藏匿等,这就意味着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状态。 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关键在于看财物是否已经被犯罪人实际控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失控说”和“控制说”相结合的标准。“失控说”指的是只要财物的主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不管犯罪人有没有实际控制,都认为盗窃既遂。“控制说”则强调犯罪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已经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得财物的主人无法再自由支配该财物,就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 回到盗窃后又把东西还回去的情况,即便犯罪人后来良心发现,将财物归还,这也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因为在犯罪人把财物偷走并实际控制的时候,盗窃既遂的状态就已经形成了。归还财物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犯罪人归还了财物,但盗窃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只是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归还财物这一情节。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及时归还财物,可能会从轻处罚。比如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刑期,或者适用缓刑等。总之,盗窃后归还财物不改变盗窃既遂的性质,但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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