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该出具什么文书?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不属于公安机关该管的范畴。我去报警时,也觉得警察好像不太想受理。我就想知道,要是真不属于他们管辖,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得给我出啥样的文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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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如果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通常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很重要,它明确告知报案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所以不会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如果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先接案并进行登记,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报案人。这意味着,如果是行政案件,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告知方式。 总体而言,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报案人相关处理结果和后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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